您好,欢迎来到眉山东坡联众职业技能学校!快速联系我们可致电:028-38188027

登录 | 注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2016-04-5 15:15 阅读:15,730  


眉山退伍军人培训班

眉东府发[201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武装部,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和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2〕2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原则

(一)自愿参加,免费培训。每名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原则上参加l次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三)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区民政局负责,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参加培训。

二、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l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宫: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被评定为l—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6.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

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名、报到的,应向区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退役士兵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

三、培训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至少为1至6个月。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参加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期限为初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2年、高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l年。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

四、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存入其退伍档案。

承训学校和机构应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针对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就业需求等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坚持以实用、适度为原则开设理论课,坚持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开设技能课,确保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习和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五、就业服务

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勇于自主创业。

六、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除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民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提供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本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以退役士兵实际受训时间,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执行。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41号)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向区民政部门申报。结算支付时,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教育培训绩效和实现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七、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考评内容,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宣传动员和资格审查;确定承训学校和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组织、登记、统计退役士兵报名、入学、在学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教育培训工作,审核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拨付、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推荐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院)和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对培训经费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遴选和绩效考核。

教育部门:做好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退役士兵的入学验证、学籍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校和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退役士兵的招考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培训经费,确保资金到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

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核发入学通知,搞好教学和日常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取得合格证书,并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兵役机关:负责利用新兵入伍、老兵退伍之际搞好政策宣传,同时负责退役士兵入学资格审核。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展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绩效考评、双拥创建等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

承训学校和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和机构绩效重要内容。要明确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机构)无重大负面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教育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学员顺利获取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坚持以实现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

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好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可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机构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武装部

2013年6月17日

亲,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学习资讯!

 

本文标签: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

蜀ICP备16008961号   管理  Copyright @ 201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联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