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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

作者:admin  2015-04-21 11:11 阅读:1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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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人社发〔2015〕23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现将《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5日

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和《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 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在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培 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过程监管、补贴申报审核发放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职业培训过程监督,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参与 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监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职业培训全过程管理,职业培训对象登记管理,受理培训补贴申报和初审。

第四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认定承担本级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五条  四类人员在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且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拟在眉山中心城区内实施培训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拟在 眉山中心城区外开展培训的,向培训班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在区(县)级定点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向当地区(县)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市属及以上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新招用的四类人员职业培训,可向市或企业所在地 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其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新招用的四类人员职业培训,向 当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培训申报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选择市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一)具有我市户口且有培训意愿的四类人员;

(二)市外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四类人员:(1)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需社区出具证明或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2)已在我市就业的,需提供相关就业证明;(3)拟在我市就业的,需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出具拟招用证明。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四类人员职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开展新招用员工就业技能培训,须在开班前5日向负责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培训开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

申请培训开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眉山市职业培训班开班申请表》(附件1)、《眉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花名册》(附件2),附参训学员资格,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 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尚未取得《登记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 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教学计划,需明确培训项目(职业或工种)、等级、课程内容设置。
(三)《眉山市职业培训课程表》(附件3),设置课时数不得低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规定的最低限。
(四)培训初、中级职业技能教师须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或国家承认的其它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培训高级职业技能的教师资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选定教材样本。

第八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培训开班申请后,审查课程、教师、场地和参训学员资格,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开班调查记录表》(附件4);采取电话调查、面对面调查 等形式对学员逐一调查,主要核实学员是否就业,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学员情况调查记录表(开班)》(附件5),对参训学员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将符合要求 的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开班批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培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需每天对学员考勤管理,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签到花名册》(附件6)。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出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培训情况实地检查不少于6次。

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授课内容是否与申报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相符。
(二)检查学员出勤情况,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抽查考勤表》(附件7),比对学员实际出勤人数与培训机构填写的《眉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签到花名册》(附件6)。
工作人员应亮证检查,对培训情况拍照或摄像保存备查,尽量减少对培训的干扰。

第十二条  推行实地监管与视频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频监管人员至少每3天进行1次视频检查,主要确认培训学校是否根据课程安排上课,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视频监管情况表》(附件8),对视频监管情况截图保存。

第十三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后,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学员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学员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并协助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  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并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后,由组织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补贴管理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未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培训项目,由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向管理本次培训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培训成本,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成功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成功创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 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 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四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情况、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信息和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等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分为三类。

(一)个人申请。四类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本人向培训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登记证》复印件,《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9)。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
(1)单位招用的,提供以下四项中的一项:①劳动合同复印件;②本人领取最近1个月工资证明;③本人缴纳最近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④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就业证明。
(2)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创业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企业组织四类人员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企业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10)、《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1)。
2.受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受训人员《登记证》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培训补贴,除个人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提交下列材料:
1.《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10)。
2.《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1)。
3.代为申请协议。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

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应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及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超过7个月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调查学员培训及就业情 况,填写《眉山市职业培训学员情况调查记录表(申报)》(附件12)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毕,并在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 机构的补贴专户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对培训条件、培训项目不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达标,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员实地检查时,要确认培训机构是否按培训计划上课,比对实际出勤学员人数与培训机构填写的《眉山市职业培 训学员签到花名册》(附件6)人数。对未按培训计划上课、实际出勤学员数少于95%的,要求培训机构说明情况和限期整改;拒绝不整改的,取消本班次全体学 员申报培训补贴资格。发现缺课3次以上的学员,取消该学员本次申报培训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 责追回全部资金;对在培训过程监管、培训补贴受理、核实、审核和拨付等过程中滥用职权或渎职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须归档保存培训相关资料(内容见附件1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归档保存培训监管资料(内容见附件15)。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劳社办 〔2007〕71号),眉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培训和结业考试管理(试行)的通知》(眉劳社办〔2008〕59号),眉山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劳社办〔2010〕18号),眉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眉劳社办〔2010〕52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职 业培训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眉人社发〔2012〕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表格下载20150413101713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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